001
鄰居們好,我是BD。
早上由小M、C姐和我組成的三人小組,代表高層業主,與某執法所、物業、低區業主、地產開發商四方進行了溝通。
在小牧和陳姐有理有據、張弛有度的溝通下,我們終表明了我們的態度:清掃垃圾,柵欄全部拆除,路全部修好,綠化落實到位,高層可正常通行。
見我們態度合理明確,某執法所的主持人便讓我們高層業主暫時離場,他們三方繼續協商。
約等了一個小時左右,我們又被叫了進去,進去之后有一個四方協議,讓我們簽字。協議中有兩點必須說明:,一旦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再私自行動,否則要承擔相應后果;第二,關于修路的問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經雙方同意后方可落實。
這里有三個問題:
1)協議是四方協議,修路問題中的雙方,指的是那兩方?是高區與低區?是地產與物業?還是高區與物業?“雙方”的表述非常模糊;
2)需雙方協商一致,此條款實為霸王條款,我們合理合情、有法可依、有據可查進行維權,我們自然是同意的,但另一方一日不同意,我們便一日不能正常出行,十年不同意,我們十年不能正常通行。
3)既然某執法所說他們只能管拔竹子和倒垃圾的事情,其余的無權管轄,但條款中卻涉及了后續的問題,自相矛盾。如果只是針對垃圾清掃,我們也同意,但條款中并非如此。
002
目前地產開發商的表態如下:高區與低區是一個地塊,一個產權證,一個規劃,規劃中本來就有互通的大門,高區與低區從始至終是一個小區;只不過低區建設在前,高區建設在后,當時給低區建柵欄,一是為了保障安全,因為高區和低區是有落差的,再一個,高區建設晚,建設過程中涉及到電路、水管、高壓線、高空掉物等安全問題,故在當時設置了相應的保障措施;二是為了不同業態管理的需要,現在柵欄已經認定為違規建筑,被限期拆除,這是明確的事實。
003
目前低區的說法大致如下:
1)當時銷售的時候給我們說低區是一個獨立的小區,現在跟高區成了一塊兒,要是這樣,我們當時不會在這里買房子,我們會到別處,這涉嫌銷售欺詐或合同欺詐;
2)我們低區倒垃圾,是因為高層拔竹子,如果高層不拔竹子,我們也不會倒垃圾;
3)如果跟高區混在一起,那么我們的安全、私密性如何保障?我們低區一個平方4.5的物業費,高層2.5,成為一個整體,我們憑什么要交比高層還多的物業費?
4)高層現在作為憑證的規劃圖在低區買房之后,這個規劃圖對低區來說有什么意義?(此說法已經被地產公司否定)
綜上:低區的業主代表認為,在買房的時候,銷售就告訴他們低區是一個獨立的整體,他們需要維護這個獨立的整體,需要這個整體不被人所破壞。
分析:低區的訴求明顯是跟規劃、相關單位的判決矛盾的,他們有訴求,但暫時拿不出實在可靠的證據,只能通過犧牲高層來向地產公司和物業表達自己的想法。低區的做法純屬強盜做派,好比一個強盜到他們家搶了東西,他們無處發泄,就不問青紅皂白,把鄰居家清白的孩子拉出來打上一頓,天下還有比這更滑稽、可笑、無恥的事情嗎?
004
我們高層的訴求是得到地產公司、購房合同、相關單位的支持的,合情合理合法合規,我們的正當權益不能被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當做談判的籌碼,我們堅持我們的訴求不變、原則不變,并為此團結起來,為爭取合法權益維權到底。
目前某執法所的做法,是為了行之有效的解決問題,做法就是通過拖、磨、讓、威、嚇等手段,讓雙方各讓一步,從而達成調解的目標,但他們忽略了一點:我們合法權益不是讓步的籌碼,更不能被拿來談判,這是我們高層不可觸碰的底線。
我們高層的需求受法律保護,低區與高層本質無矛盾,但如果低區一定要通過犧牲高層來達成自己的目標,我們也會奉陪到底。
005
目前低區的軟肋,一是大部分業主年齡較大,經不起劇烈和長時期的折騰,不像是我們高層業主,年輕有干勁,我相信,他們更經不起消耗,好說好解決,賴說,誰也不怕誰,不僅如此,路我們還要照走,合理解決,還是鄰居,我們自當考慮低區的合理訴求并予以照顧,如果耍潑皮無賴,只能以牙還牙;二是他們的表達抓不住重點,想要以柵欄和拔竹子的事情來說事,但缺乏底氣,因為他們也深知自己不仁在先,追究下去,他們責任更大;他們表達的訴求也不在于一條道路,核心是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涉嫌欺詐。既如此,他們應針對性解決問題,而不是拿著高層的合理訴求來當擋箭牌。
006
我想給每位高層的鄰居說句心里話: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路是大家走,維權卻一直是少數一些人。他們為了大家的利益,放下工作,放下孩子,放下家庭,他們跟各個單位斗智斗勇,燥熱的太陽濕透了他們的衣裳,潛在的沖突威脅著他們的安全,這些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所有高層。
古人云,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為自由開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荊棘。希望我們高層業主團結起來,勇于維權,敢于表達,不要做沉默的羔羊,更不要擺出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有力的驅力,有智的獻智,有策的供策,即使人不能到現場,勁也要往一處使,心要往一處想,不要等到雪崩,才發現,我們每個人都是雪崩時的一片雪花。若如此,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