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還原下事實經過:
一、按照合同規定,低層業主聯合種植竹子的地方,建設規劃就是大門,高層業主從種竹子的地方出門,本身就是正當合法權益,是受到合同和法律保護的;
二、在高層業主、低層業主對此事持不同意見后,都分別向相關主管單位咨詢并尋求解決方案,其間轄區內派出所也有參與和見證,終被單位認定為違規建筑(官方可查),令其限期拆除;
三、在真相明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某位低層業主指使嫌疑車輛拉著一車垃圾將路口堵塞,一再罔顧高層業主的基本合法權益,明知故犯,刻意刁難;
四、以上三條,皆有合同、視頻、照片、文件、錄音等資料為證,可供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經過合法的程序查驗;
五、這里有幾個問題:
1)部分低層業主在不該種竹子的地方強行種竹子,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嗎?好比盜墓賊花重金買了盜墓工具,結果被沒收,該賠嗎?
2)新聞的性是真實性,相關媒體刊載這種沒有根據、罔顧基本事實的新聞和消息,是否應承擔相應后果?新聞媒體的良知何在?責任心何在?
3)新聞中有律師從損害財物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但有考慮過財物的合法性嗎?還是說只要有利可圖,就可違背律師基本的職業操守并為虎作倀,指鹿為馬?
4)有人愿意站出來為此事發聲,深感欣慰,但也請自問:難道網絡是法外之地?或是某些人顛倒黑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