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劉某杰委托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并指派劉宏偉律師擔任其與山東濰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而擺在劉宏偉眼前的一個很嚴肅的事實是:劉某杰已經一審敗訴了。
劉宏偉認真調查和取證,終分析得出,造成一審敗訴的核心原因是,該案在訴訟期間,山東省濰坊市某區人民法院崔某波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冒充當事人劉某杰的筆跡簽訂了庭審筆錄。
劉宏偉對此非常重視,勞動爭議是一把雙刃劍,對于企業而言,如何依法依歸開展人力資源相關工作,避免受到勞動爭議的仲裁,是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深思熟慮的問題之一;對于員工而言,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得自己的正當權益被維護和實現,也是值得重視的一個方向。公平公正的案件裁判能揭示是非善惡,傳播社會正能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自由秩序,而一旦裁判失當,民眾就無法樹立正確的價值準則和行為規范,更不可能將尊法、守法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內心。
結合多年經驗,劉宏偉馬上得出一個結論:除了崔某波法官故意冒充當事人劉某杰的筆跡簽字外,還存在著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適用法律嚴重不當且對證據的認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判決結果嚴重錯誤。
在厘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后,幫助劉某杰申訴控告和檢舉并提交《民事上訴狀》,依法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濰坊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嚴重錯誤的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
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拖欠的工資79253.6元和遲延支付工資的補償金39626.8元、拖欠上訴人的加班費187065.4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10000元、獎金40000元。
3)本案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劉宏偉從如何主張劉某杰的合法權益呢?
一切以事實為基礎,用事實說話。
上訴人劉某杰從2013年11月1日起在被上訴人處任工程部副部長,2014年11月7日被無故辭退。投入工作后,上訴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時負責管理煙臺龍口鐵路某局的分包工程、東營廣饒某站鐵路、壽平線某場站鐵路工程的項目經理并負責被上訴人的鐵路對外投標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1萬元,加班按照被上訴人對工地作息時間的要求及工地實際工作時間來核算,獎金按照被上訴人承諾工地效益指標兌現。
上訴人在任職期間遵守公司各項規定,按工作性質早晚夜間加班1360個小時,雙休日和節假日一直也沒有休息過。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任職期間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且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加班費及承諾的獎金——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
但這些事實,恰恰是存在爭議的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上訴人的月工資為5855元而并非10000元,依據為:給上訴人的打款明細的數額為5855元。
如果這條爭議不解決,其他權益就無法得到主張和實現。
事實上,有四條鐵證,足以證明劉某杰月工資為10000元的事實。
證據1:上訴人被無故辭退后曾和被上訴公司總經理韓某群及公司股東葛某忠有過通話且保留了錄音,在錄音中,對方是承認劉某杰月工資一萬元的基本事實的;:
證據2:劉某杰作為公司管理人員,同時經管著多個項目,難道其工資會比普通員工的工資還低?被上訴公司財務數據表明,砼攪拌站普通員工王某元家月工資為10000元;管理維修砼攪拌站的普通員工趙某民月工資為6000元;工地施工員郭某東的月工資為6000元;工地技術員田某由、吳某山工資是每月8000元,財務人員孫祥林,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也不用下工地,有茶水有空調,雙休日節假日正常休息月工資為8000元……
證據3:俗話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劉某杰在入職被上訴公司前,是在原單位一級施工企業擔任過分公司副經理。管理過多個4~5個億的高速公路項目,有著25年極其豐富的一線施工管理知識和經驗的項目經理。他從河北唐山拋家舍業到700公里之外的山東濰坊,難道是因為更低的待遇吸引了他?這是明顯違背常識的;
證據4:入職后劉某杰同時管理多個項目,在工地身兼數職,哪里有問題就要沖向哪里,他既是項目經理,又是汽車駕駛員、技術員、實驗員、計量員、施工員、操作員、安全員、會計,有時候因為拖欠工資問題,還要充當農民工工作維穩員。且在被上訴人工地工作中,因身體長期、嚴重透支,勞累過度,還做了一個小手術。這固然是一種負責任的工作態度,但如果僅是5855的月工資,誰會在酷暑難耐、塵土飛揚的環境下如此拼命?
但,這些證據在一審時未被采信,劉宏偉認為,這是明顯、嚴重、故意違法偏袒被上訴人。一審認定基本事實嚴重錯誤。故意嚴重違背事實和法律、錯誤適用法律、故意對證據原則的違背、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故意不予認定;對被上訴人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
因此,劉某杰的月工資為10000元,這是基礎事實,不容爭辯和置疑。相反,被上訴公司發生過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無數民工都可以作證,因此,未足額發放劉某杰的工資,也是常態。
在解決了月工資確定為10000元的問題后,以此為基礎,可以計算出,被上訴任拖欠的劉某杰的工資為應發減去實發:79253.6元;遲延支付工資的補償金為拖欠工資的50%:39626.8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付3倍賠償金:30000元;
這里需要明晰的是,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應認定為勞動關系的規定,可以確定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很顯然在此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勞動關系形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既然是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被上訴人應向劉某杰賠付雙倍工資:差額110000元。
在上述都有了清晰的認定以后,就剩下加班費和獎金的問題了。
加班時間該如何計算?
工地作息時間表是被上訴人制定并下發的工地作息時間的規定,超出時間規定的,都應當屬于加班。而劉某杰入職以來,為了忙于工地工作,雙休日和節假日一直沒有休息過,工地期間的工作時間每天都在15小時以上,為完成合同工期,6月份一個月工地24小時不停生產,兩個班組晝夜連續施工作業搶進度,劉某杰每天的工作都超負荷,工作時間在20小時。而這一點,多名跟劉某杰吃住在一起的工友可以作證,其證言也可以采信,但令人費解的是,一審法院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仍然任性地濫用其自由裁判權,以“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每月加班費1500元”,嚴重故意違法偏袒被上訴人,是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行為。
雖然事實清楚,但仍然一波三折,為了幫助劉某杰維護其合法權益,劉宏偉嘔心瀝血、竭盡全力,僅居間協調媒體曝光就9次,然后多次參與庭審發表辯護意見。
終,劉某杰案件以全勝告終,原審法官崔某波被免職。
那一刻,劉宏偉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